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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量背后的阴谋:黑公关的暗流运作与应对之道

over 1 year ago

原创 晓云 涛涛 2023-08-24 16:39 浙江 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通信设备在极大程度上实现了普及,人人都有“麦克风”,自媒体时代随之而来。部分自媒体靠博眼球赚取流量,再以流量为筹码挟持企业,在利益的驱使下,“黑公关”应运而生。 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通信设备在极大程度上实现了普及,人人都有“麦克风”,自媒体时代随之而来。部分自媒体靠博眼球赚取流量,再以流量为筹码挟持企业,在利益的驱使下,“黑公关”应运而生。“黑公关”指以互联网为传播媒介,通过虚假宣传,恶意炒作,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来控制网络舆论、抢占流量,从而达到不正当目的的网络公关行为。“黑公关”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企业、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黑公关”对企业的造谣抹黑,使企业多年在产品打造、形象塑造、口碑维护等多方面的努力付之东流。所营造的负面舆论也影响了社会大众认知,也可能对市场竞争秩序产生消极影响。一、“黑公关”的运作链路“黑公关”的背后有利益驱使,按驱动目的可分为两类:一类为“金主型”,因利益驱使、由雇主授意,对某一对象进行主观故意地抹黑;另一类为“流量型“,为追求流量而“黑”,针对热点事件、热门企业或名人进行黑料杜撰,达到涨粉目的。两类行为均具有主观恶意,都应纳入打击治理的范畴。为了达成目的获取利益,“黑公关”基本不打无准备之战,一般都是有组织、有团队、有策划。“黑公关”的背后,往往隐藏着一条由公关公司、“枪手”、“推手”、“水军”、“擦手”等多个角色组成的利益链条,分别负责策划事件、发布稿件、发帖评论、推广传播、有偿删稿等环节。每个环节都可能产生巨额利益,各角色的职能和运作手法如下:根据网络资料整理的“黑公关”产业链各角色职能及运作手法尽管“黑公关”产业链包含了多个环节,但从当前媒体曝光的案例看,多集中在“水军”这一个产业链分支上。与其他环节相比,“水军”的特征相对显性,可通过数据的方式进行捕捉。一般来说,“水军”账号有等级较低、关注多粉丝少、社会关联性简单又集中等特征,而正常活跃用户的各个好友之间的关系明显要复杂于水军用户。基于这些特征,可以通过提取账号等级、会员情况、互关数、沉寂关注数,以及分析账户的社会关联性等,来进行“水军”识别。正常用户(左)与水军(右)社交关联性比较从产业链特征看,“水军”有较强的隐蔽性、复杂性。一般来说,对“水军”有需求的客户可以直接在网上下单,付费购买在各类社交平台账号的点赞数、转发数和粉丝数等服务。需求下发后,任务并非直达一线的服务提供者,而是有一条从“线上代理-大平台-小平台-分包商-水军公司-众包平台”的服务转包链路。作为服务末端的众包平台,会有群主通过社交软件创建“水军群”发布任务,群内成员接发帖评论任务按单收取佣金。此类“水军”群较为隐秘,群名通常与发帖毫无关联,群内成员一般是“兼职”水军,因此,仅仅通过“水军群”难以触及到产业链的核心。引用自《起底网暴背后的“水军产业链”》,中国新闻周刊,2022年11月二、“黑公关”的特点循迹尽管“黑公关”的产业链复杂、操作链路隐蔽,但因为存在主观恶意的策划引导,通常有违客观中立的媒体报道原则,也会与正常的传播规律相悖,因此还是有迹可循的。自“黑公关”产生以来就显示出如下特点:内容层面,通常具有明显的指向及负面倾向,“标题党”严重。具体操作时,黑稿中一般会存在一个主要的攻击目标,攻击内容大体可以分成3类:第一类为直接杜撰虚假信息,利用网络的匿名性进行消息传播;第二类是基于真实新闻内核的二次加工,常用手法有断章取义、移花接木、恶意曲解等;第三类是在真实报道下通过水军评论发表不实消息,引导读者自行引申解读或联想,从而达到造谣、抹黑的目的。为了吸引公众眼球,扩大传播效果,“黑公关”传播内容也会有较多的情绪化、极端化表达。惯用的拟标题方式非常典型,如经常会使用“清算”“溃败”“反噬”“一手遮天”这样的表达,标题也多采用反问式、惊叹式的句式。在新闻快餐化时代,如此误导事实、扭曲真相,影响恶劣。传播层面,表现出一定的账号串联性、传播组织性。首先,首发黑稿的账号有相同特征,如账号名称、头像相似,注册时间一致,历史发布内容高度重合等,有此类特征的基本可以认定为同一矩阵账号。有一批长期发布抹黑企业文章的自媒体就有多个相似特征,该批账号的名称均以“**”为前缀,如“**科技”、“ **技术”、“ **前沿科技”,日常发布的文章内容相似度达到70%-80%。这类账号的背后可能是同一主体在操控。再者,话题传播过程中出现一些和正常传播规律不符的现象,如在同一时间点,出现批量、相同内容的黑稿或恶意评论;或是多个百万量级粉丝的营销号参与黑稿转发,但转发内容下的转评数寥寥,与营销号的粉丝数不成正比;或是营销号转发的黑稿下虽有转评,但评论内容却与正文毫不相关,评论内容出奇一等等。“黑公关”利用???推手”“水军”的目的是将话题炒热,因此,话题热度爬升初期是观测炒作痕迹的重要节点。某公司食品安全负面热搜话题中,参与话题的营销号下评论均为无关评论,并在同一时间发出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新的传播渠道不断涌现,这为“黑公关”的内容传播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土壤。同时,传播格局的变化,也让“黑公关”有了一些新特征:第一,传播渠道多元化带来“黑公关”向圈层、私域传播蔓延。新的传播渠道打破了传统媒介横向传播的范式,形成了以兴趣、身份、社交等为分类特征的纵向传播。如短视频App的“内容找人”、内容社交App的“人找内容”,实际都是基于用户兴趣的内容分发,职场App、社交App则是以身份、社交为基础的私域传播。纵向传播形成了信息壁垒,特征不一致的人群难以获取到同一传播内容。圈层、私域传播为“黑公关”提供了有利的传播启动空间,越来越多的企业危机公关事件就是源起于新兴传播渠道,在圈层内被炒热后再“破圈”引发社会面关注。第二,短视频越来越成为“黑公关”的重要传播手段。短视频内容阅读成本低、受众范围广,因此愈发受到“黑公关”青睐。“黑公关”短视频内容产出的方式主要有两类:一类为“拼凑型”,即以热点为噱头,拼凑剪辑过往旧闻,配以耸人听闻的标题,通过真人或机器人播报的形式透出。另一类为“碰瓷型”,一般为实人账号,以维权等名义长期针对某一对象进行反复炒作。这些短视频大多采用视觉刺激和语言诱导的方式鼓动分享,通常还会通过制造群体间、企业间的矛盾对立获取共鸣和关注,对信息真伪识别能力不足的人群误导尤为严重。第三,智能技术成为“黑公关”的有力“帮凶”。智能化算法推荐技术打破了原有的大众传播模式,从用户进入网络媒介的那一刻起,算法就开始进行工作。在这个过程中,黑公关可以通过水军刷量骗过平台算法,把黑稿推荐给更多真实用户。水军刷量-改变算法推荐-精准投喂-受众阅读-二次投喂,经过这一流程,形成了严???的信息茧房,对“黑公关”形成助力。比如,某位读者浏览过媒体平台推荐的A公司负面文章后,下一次在读者未主动搜索的情况下,媒体平台会再次向该读者推荐相似内容,一而再,再而三,这位读者日常接收到的都是关于A公司的负面信息,进而被动圈层化,成为了A公司的一名“黑粉”。最近快速走红的ChatGPT也值得重点关注。ChatGPT让基于网络信息搜索、整合的内容创作变得越来越容易,“黑公关”内容生产的门槛进一步降低。美国研究机构测试发现,研究人员对ChatGPT提出充斥阴谋论和误导性叙述的问题后,它能在几秒钟内改编信息,产生大量令人信服却无信源的内容。由此判断,ChatGPT或成传播网络谣言的工具。2023年2月,一条关于杭州政府取消限行的“新闻稿”在网络上传播,后被媒体证实是网民用ChatGPT写的假新闻。类似通过ChatGPT“一本正经地胡说八道”的内容,若无法在源头上进行识别管控,将会对企业、社会带来巨大压力。第四,黑稿“出口转内销”现象日益频繁。当前,不少“黑公关”公司雇佣“枪手”撰写不实信息,会先通过境外媒体网站或社交账号透出,再推动境内网络媒体转载;话题在境内传播发酵炒作成功后,再将境外信源删除,以规避溯源。这类手段通常用于炒作被黑对象与某一社会敏感话题的关联,以影响被黑对象在公众、监管侧的口碑形象。值得注意的是,参与这一类话题搬运的往往是一些没有新闻采编资质的网络媒体或自媒体,这些媒体或自媒体不受新闻纪律约束、没有严格的内容审查机制,但具有一定的网络影响力,所传递的信息容易构成错误的舆论导向,制造群体撕裂。三、“黑公关”的应对难点近年来,针对“黑公关”乱象,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多个部门都在重拳打击,然而,现阶段的监管动作主要还是针对明确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具有社会面影响的热点、敏感事件,而企业面对的“黑公关”更多是打着违法违规“擦边球”的指向性攻击,难以被纳入到监管部门的打击治理范围当中。企业深受“黑公关”困扰,但当前的应对仍困难重重。在日常应对中,企业自主挖掘“黑公关”产业链的成本较高。一是发现难。受限于当前舆情监测产品的数据覆盖、感知能力与媒介发展不相匹配。二是溯源难。由于境内外信息的跨境搬运、黑公关产业链层层外包的情况存在,黑稿的首发者、“水军”的操控者难以定位。三是消弭难。对于恶意抹黑的黑稿或黑账号,企业一般会向媒体平台发起法务投诉,告知不实或侵权内容,以让媒体平台对黑稿或黑账号进行相应处理。然而,这一方式一般治标不治本,黑稿被删除后会再被翻炒,账号被封后可以再注册,自媒体发布不实、抹黑信息的成本低,重操旧业抹黑企业非常容易。针对长期造谣、抹黑,对企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会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但法律维权往往成本高、收效低。从法律维权的情况看,对“黑公关”亦是应对无力。在刑事司法层面,规制“黑公关”行为常见的罪名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敲诈勒索罪、侮辱罪、诽谤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等,多个罪名,但是针对企业实施的“黑公关”行为却难以用刑事手段进行打击。例如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首先要求传播的内容必须为虚伪事实,而现阶段“黑公关”发布内容的特征主要是具有明显的指向及负面倾向,一般不会主动捏造完全虚伪的事实,进而规避法律责任,而这些负面内容通过水军炒作传播,对企业造成的影响不亚于完全捏造的事实。二是要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在互联网传播的,损失在四十万元以上)。而“黑公关”对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多为间接损失,较难认定。如影响企业上市、导致企业股价波动、导致企业部分产业的GMV下降等,这些影响的成因是多方面的,“黑公关”行为与造成经济损失的唯一性证明难。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公开裁判文书搜索发现,自2011年至今10余年间相关的裁判文书仅有48份,其中多为报复型、偶发型的诋毁商誉的个体行为,而社会危害性更大的“黑公关”行为却难以形成刑事案件。除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以外,从现有司法实践看其他相关罪名也难以规制针对企业的“黑公关”行为。在行政处罚层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可以看出其规制的对象主要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只有双方存在竞争关系,才能适用本条款,而黑公关因与其攻击对象表面上并非存在竞争关系而规避本条的约束,导致在行政处罚层面对“黑公关”行为的规制有所断层。四、“黑公关”的治理建议“黑公关”的存在,无疑会干扰正常的舆论环境、破坏互联网生态的健康发展,也将对企业的正常经营、行业的有序竞争带来破坏性影响。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打击黑公关、铲除自媒体黑灰产,应当成为构建良好网络生态、治理网络舆论环境的题中之义,建议从以下几方面来着手:第一,互联网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可以不断加强对网络非法信息的监管力度,通过新增、修订法律、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案例等方式回应时代发展的新问题。“黑公关”之所以如百足之虫,死而不僵,正是因为违法成本低、收益大,且交易隐蔽,取证难度高,故而令“黑公关”们信心满满认为风险可控。对于“黑公关”,法律必须果断出手,市场的有序竞争才会得到维护。第二,监管部门与各大平台建立“黑公关”互通及快速处置机制,通力合作遏制“黑公关”。当前“黑公关”朝着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发展,单凭一个平台一家企业难以打击。而“黑公关”产业链一旦在社会敏感事件中“被动员”,也容易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因此,对于“黑公关”的打击,应发挥监管部门的统筹、主导作用,与各个平台建立互通、互联,实现网络生态治理由局部治理、分散治理、应急治理向全面治理、系统治理、日常治理转变。第三,建立广域的“黑”媒体名单数据库,对“黑”媒体进行分层处置。当前“金主型”的黑公关有较为明确的适用法律,但“流量型”黑公关行为则在违法违规的边缘试探,难以被定义。对于两种类型的“黑”媒体,都应纳入名单数据库予以关注。相关部门可以要求媒体平台对于被投诉账号留存记录,在清除“黑公关”的同时,可在数据库中深挖关联账号,发现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进一步纳入名单,进行相应的处罚。当前“黑公关”的打击、治理,既面临来自产业化、组织化的挑战,也有新的传播技术、传播格局带来的监管难题,要达成良好的网络生态、健康的营商环境,还需社会各界对“黑公关”继续秉持“零容忍”的态度,合力惩治。参考资料:【1】网络生态乱象的新动态与应对,人民论坛,2022年11月【2】网络黑公关已形成地下产业链 犯罪成本低取证却很难,法制日报,2019年9月【3】卧底网络水军群:生意兴隆、层级分明的产业链,光明网,2022年2月【4】起底网暴背后的“水军产业链”,中国新闻周刊,2022年11月【5】如何练就辨识微博网络水军的火眼金睛?,新京报传媒研究,2021年11月【6】花760元,“水军”能把一条虚假消息炒成5.4亿阅读量,新华每日电讯,2021年1月 阅读原文...

开房疯狂打Call:警惕利用固定电话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

almost 2 years ago

原创 任留存、蒋群 2023-08-03 13:33 浙江 随着通讯反诈技术升级和国民防诈意识增强,境外诈骗号码拨打电话接通率、作案成功率大大降低,境外诈骗分子转而使用境内固定电话联系被害人。通过固定电话拨号,更容易取得被害人信任,已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亟需引起重视。 随着通讯反诈技术升级和国民防诈意识增强,境外诈骗号码拨打电话接通率、作案成功率大大降低,境外诈骗分子转而使用境内固定电话联系被害人。通过固定电话拨号,更容易取得被害人信任,已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亟需引起重视。一、基本样态01招募人员境外诈骗分子通过网络聊天软件发布招工信息,以高额回报吸引境内人员加入。国内犯罪分子明知是为违法或犯罪活动提供帮助,仍受利益所惑铤而走险。02注册企业通讯公司出于安全考虑,往往对同一身份在同一地址申请固定电话的数量做出限制。对此,犯罪分子往往通过注册企业的方式欲以规避。而且,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大大降低了公司的设立门槛。国内的犯罪分子往往会先租用办公场所,在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后,再以网络推广等理由,到通讯营业厅申请办理多部固定电话。实践中,还出现了国内犯罪分子直接通过入住多个酒店,利用酒店客房内固定电话搭好GoIP/VoIP设备远程操控的案件。03搭建设备国内犯罪分子根据上家指令,利用固定电话,连接GoIP/VoIP等通讯设备,将传统电话信号转化为虚拟网络信号。上家可异地操作账号,批量导入外呼请求,通过虚拟拨号不间断自动呼出。二、典型手法1.高薪招揽境内下线,搭建设备实现隔空拨号随着电诈宣传的普及,没有接听境外电话需求的人员已经开始选择主动关闭境外来电呼入功能;与此同时,随着手机号码实名制的普及和断卡行动的开展,买卖移动电话卡的情形也越来越少。为顺利实施诈骗等犯罪,境外犯罪人员往往会高价招募境内人员,为其搭建虚拟网络呼叫服务。2.利用空壳“营业执照”,顺利开通固话线路一些不法分子将“放管服”改革"红利”视为犯罪“便利”,通过设立空壳公司违法牟利。与此同时,少数运营商业务员以完成业务绩效为首要目标,当客户提出需求时,仅在形式上收集材料,到现场简单了解用途,走流程式的提交审查。审核人员并未对客户真实情况、经营情况、电话实际用途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即使内心存疑也不深究。之后即做出审批决定,并在较短时间内安排人员将电话线安装好,为犯罪作案提供可趁之机。3.酒店出入畅通无阻,借地拉线大量呼出无人警觉客房对外拨号通话是酒店为住店旅客提供的便捷服务,且无呼出限制。虽然办理登记入住需经实名验证,但人员进出酒店随意、查验不严。犯罪分子先在酒店登记入住、长期包房,后续其他同伙凭房卡直接进入房间、分散作案。在房间内搭建接入酒店固话的通讯设备,并不允许清洁人员等其他人员进入。酒店人员往往等到退房时才在后台查看房间通话数据并收取一定费用,对本店通话情况掌握明显滞后,无法及时发现异常。4.频繁更换地点,重复做案国内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往往根据上家安排,到异地作案。在某一地区短暂作案后,即更换作案地点,重复实施犯罪。三、对策建议1加强多部门联动,形成打击电诈犯罪合力建立境内外打击、防治一体化联动机制,加强境内外同步使用的小众聊天社交软件监管,落实网络实名制、电话卡开卡制度等。加强电信网络运营商、工商登记、邮政、司法等部门协作配合,建立信息数据资源共享、犯罪线索双向移送等机制,形成常态化监管模式。2加强通信行业管理,严格业务审核和监督严格线路开通审批程序和要求,现场查看办公情况与营业执照是否相符,评估申请的电话线路与公司业务量是否匹配等,对违规审批的从业人员严肃追责。常态化监控使用情况,安排飞行检查,通过大数据手段设置风险触发点。定期培训一线业务人员,及时学习《网络安全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电信条例》等法律规范,提升全行业法律意识。3完善酒店管理制度,强化反诈“守门员”的角色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实名登记入住,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对形迹可疑人员或非住客在楼层徘徊情形等提高警惕性。通过技术手段设置外接呼出设备安全预警,及时发现持续不断向多个省份拨打电话、持续大量外呼等异常情形。加强酒店从业人员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张贴反诈宣传标语等。本文作者任留存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蒋群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END 阅读原文 跳转微信打开

反诈法在一线:基层民警处理电诈行政处罚的三大难题怎么破?

almost 2 years ago

原创 椒江法制 王惠志 2023-06-08 10:18 上海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出台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刑行衔接提供了依据,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诸多争议。基层民警就适用《反诈法》作行政处罚提出了三个问题和思考。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与普及,电信网络诈骗日渐猖獗,对人民的财产甚至人身安全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出台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刑行衔接提供了依据,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诸多争议。基层民警台州椒江法制王惠志就适用《反诈法》作行政处罚提出了三个问题和思考。《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涉及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条款主要为第14条、25条、31条、38条、42条、44条。但是电信网络诈骗手段翻新快,公安机关在适用过程中,仍然存在管辖、主观明知、帮助行为区分等分歧。一行政案件管辖可以“沾边就管”吗?《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没有针对管辖作规定,有观点认为电信网络诈骗行政案件管辖应当严格执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关管辖的规定。但是参照刑事案件“沾边就管”的原则,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予以确定,更契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全链条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的要求,理由如下。1.打击的现实需要如果严格执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于办卡地在本地、而买等违法行为不在本地的案件,无法进行管辖,不利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打击和治理。“沾边就管”能够避免管辖问题成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限制。2.质效的必然要求管辖移交往往需要跨部门协同合作和跨省协调,若机械执行管辖,将会导致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办案周期极长。特别是对于能管辖的刑事案件,由于各种原因转为行政处罚时,如果以行政无管辖为由将案件流转或一置了之,则有浪费执法资源或不作为之嫌。“沾边就管”能够节约执法资源,提升办案质效。3.参照刑事有先例对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存在行政和刑事追究并行的情况,因此电信网络诈骗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管辖应保持一致,且此类操作也有先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跨境赌博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试行)》第五条规定:“在办理跨境赌博刑事案件中,与该案件直接关联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偷越国边境、参赌等违法行为,可由办理该跨境赌博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一并办理。”体现的就是刑事行政一并管辖的原则。二行政处罚需要行为人“主观明知”吗?《行政处罚法》虽然坚持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但是明确了过错???任原则的例外规定,即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意味着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主观过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而不再按照该条规定执行。也就是,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需要主观过错的,应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除非行为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于明确规定需要主观过错的,必须由行政机关证明其主观过错情况,才能予以行政处罚,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灵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具有合理性,理由如下。1.第31条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表述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本条款表述中并未涉及到主观明知的情况,而是明令禁止,如上所述,《行政处罚法》中坚持的是过错推定的原则,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而31条并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应当坚持过错推定原则。作为专门管控该类行为的措施,若过于要求主观要件,则不力于日常的管控,就如《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银行卡及账户只限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在行为人实施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卡时,便已经触发相应的行政责任,就如办理银行卡,银行会明确告知其相关禁止性规定以及签订相应告知书,如果行为人违反该规定,其违法责任来源于禁令规定以及银行的明确告知后的注意规定,而不是其是否明知该银行卡会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此处所言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不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前提。根据统计,某省因买卖、出租、出借银行卡、电话卡、账号等,即因违反第31条被行政处罚的人数,占比超过七成。因此,应对该类行为予以重点的规制打击。不过,由于第31条设定的处罚门槛相对低于其他条款,由于其存在误杀的可能,故在条款中单独设置了救济条款,而在第14条、第25条和38条并无类似设置。2.第14条、第25条和38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25条表述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第38条表述为“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均涉及主观明知。第14条表述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有观点认为这并不是规定了主观明知,而是描述这些设备软件要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客观事实,我们认为条文表述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但由于部分设备并不是完全为了违法犯罪而生,如虚拟定位、服务器租赁等,可能有部分涉及到中立行为,因此行为人应当明知这些设备、软件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才能予以行政处罚。这些设备和软件具有两面性,在执法实践中需要准确识别,需要具体把握行为人的目的和动机,进而准确对主要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设备、软件、软件制造者、销售者、提供者和使用者进行行政处罚。因此以上三个条款均为例外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证明其主观过错情况,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三第25条、38条的“帮助行为”到底有区别吗?对于提供各类通话设备、手机卡、银行卡、拨打电话等同类违法行为,实践中有适用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罚的、也有适用第三十八条处罚的。两个法条究竟是竞合关系,还是有区别存在分歧。更倾向认为两个“帮助行为”存在区别,第25条中的帮助行为属于新型帮助行为,对应刑法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第38条中的帮助行为,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帮助行为,对应刑法中诈骗罪的帮助犯,既符合立法原意,又助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行刑衔接,在公安层面形成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责任闭环,对电信网络诈骗能进行有效、精准、全面的打击,理由如下。1.第25条中的帮助行为,应为和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通过虚拟币洗钱等同类型的新型犯罪帮助行为按照同类解释规则,该二十五条第一款列举了两项具体的帮助行为均是新型帮助行为,则第三项规定的其他帮助行为应解释为与前两项列举相同类型的新型帮助行为,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帮助行为。现有电信网络诈骗,已经形成以诈骗为中心利益链,形成了比较完整的“黑灰产业链”。上游主要为实施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提供资源、技术等条款,中游实施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下游将违法犯罪所得以及收益通过交易平台等方式变现或者洗钱。可以说,这一类的帮助行为,有别于传统刑法理论中的帮助犯,是一种新型的从网络违法犯罪衍生出的帮助行为,如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地下钱庄洗钱、虚拟币洗钱、第三方支付平台洗钱、提供各种账号验证、解冻、技术支持、提供或架设GoIP设备/VoIP设备等帮助行为。第25条中的帮助行为,通常可以理解为等同于刑法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帮助”。2.第38条中的帮助行为,应理解为某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的一般帮助行为,通常情况下作为共同犯罪的帮助犯即在交通、住处、费用结算、招募人员等方面提供支持。这种帮助行为是刑法传统意义上的帮助行为,对于该类帮助犯,也不是一律予以刑事打击,基于行刑衔接,《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设置了对帮助犯的行政处罚。司法执法机关应当将宽严???济的刑事政策贯彻落实好,严厉打击并不代表“一网打尽”,不加区分。就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六条中,对于从犯、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作出“出罪”的规定。可以说,第三十八条中的帮助行为的设定,正是为了和刑法中诈骗罪的帮助行为相衔接,对于一些情节显著轻微的帮助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而不是一律不加区分的刑事打击,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3.第25条和第38条的行政处罚幅度不同,正对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诈骗罪的刑罚轻重《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作为新法,同时在两个法条中设置了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如果两者为竞合关系,那么就无设置两个法条的必要。第38条对于行政处罚的设置起点为10日以上行政拘留,而第25条的帮助行为以第42条处罚,该条规定情节严重才处行政拘留,明显第38条的处罚更重。因此,按照上述逻辑,第38条中的帮助行为对应刑法中诈骗罪的帮助犯,第25条中的帮助行为对应刑法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明显重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第38条处罚力度也明显重于第25条。4.第38条设置背景就是为了衔接《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诈骗行为《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个人组织、策划、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从中可以看出,当初设置该条的帮助行为,原准备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诈骗予以行政处罚,更说明该帮助行为属于传统诈骗罪中的帮助行为。《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是对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因此,以上也能印证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传统意义上的帮助行为。作者:椒江法制 王惠志节选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新型犯罪治理评论(第一卷)》END 阅读原文 跳转微信打开

监管政策一图概览:“深度伪造”技术的样态、场景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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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伪造技术在近几年迅速兴起,这种技术可以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生成虚假图片、视频、文本等,其逼真程度往往让人难辨真伪,给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国民安全等国家安全领域带来了诸多风险。

监管政策一图概览:“深度伪造”技术的样态、场景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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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毛豆花生的好朋友 2023-04-25 10:23 浙江 深度伪造技术在近几年迅速兴起,这种技术可以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生成虚假图片、视频、文本等,其逼真程度往往让人难辨真伪,给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国民安全等国家安全领域带来了诸多风险。 “深度伪造”,眼见不实,监管政策一图概览在最后人工智能的快速进步给社会发展带来诸多机遇,但其被恶意使用的风险也逐渐显现。作为人工智能深度学习领域的一个分支,深度伪造技术在近几年迅速兴起,这种技术可以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生成虚假图片、视频、文本等,其逼真程度往往让???难辨真伪,为国家间的政治抹黑、军事欺骗、经济犯罪甚至恐怖主义行动等提供了新工具,给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国民安全等国家安全领域带来了诸多风险。“深度伪造”是计算机“深度学习”(Deep Learning)和“伪造”(Fake)的组合,指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生成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网络信息的技术。此技术可将已有的图像或视频叠加至目标图像或视频上,其效果可以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被称为“音视频领域的PS技术”。“深度伪造”技术虽然在教育、医疗、文创和娱乐等领域具有极大的应用价值,但其潜在风险也给公民隐私、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带来巨大隐患和威胁。各国纷纷出台管理法律法规,通过界定民事和刑事责任、提供技术扶持、明确平台主体责任、保护个人信息等方式,形成数字平台“自我监管”和政府“直接监管”的特色治理模式。我国可采取“政府+平台+大众”联合监管模式,积极推动多方共治。一. 样态深度伪造存在的形式主要分为文本生成、图像与视频生成、音频合成等三类。●文本生成利用自然语言模型生成高仿真的人工文本,包括社交媒体或网络论坛的简短“评论”、长篇新闻或观点文章。●图像与视频生成分为面部替换、面部再现、面部合成等方式。●音频合成则是涉及创建特定的声音模型,可以将文字转化成声音,而且可以转化为接近真人语调和节奏的声音。二. 场景在娱乐领域,深度伪造技术可以为个人娱乐提供技术工具,让人们体会虚拟化身、数字分身的乐趣,同时也可以通过社交媒体享受超越现实的个性化体验。在商业领域,深度伪造技术可以为商业主体开拓市场提供技术支持,例如:在影音制作,可以用于外语视频配音和地图语音导航,丰富公众的视听体验。在教育应用,深度伪造技术可以被用作多媒体教学的互动性和趣味性,逼真的虚拟效果可以让历史人物“复活”。在网络环境,“深度伪造”可以创造在线虚拟人物以更好地为平台用户服务,如电商平台的虚拟客服、天气预报中的虚拟???播、医疗平台中的虚拟医生等。在医疗领域,“深度伪造”可以被用于合成医疗影像数据,如肺癌检测、视网膜疾病检测、阿尔茨海默病的分类等,从而有助于医生的医疗诊断。在司法领域,“深度伪造”可以被用于根据有限的视频监控信息或目击者的描述的信息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三. 风险技术正当使用可以推动社会的进步,滥用则会给公民个人权利、社会公共秩序以及国家安全带来诸多风险和挑战。侵犯公民的人身、财产等权利行为人通过深度伪造技术故意制作并散布虚假信息,败坏他人名誉的,涉嫌诽谤等犯罪。通过深度伪造的图像、视频或声音冒充被害人的亲友、同事、领导等,诱骗或者敲诈他人钱财的,涉嫌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破坏社会公共及商业秩序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深度伪造技术制作淫秽图片、视频等淫秽物品并加以传播的,涉嫌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等犯罪。通过深度伪造技术编造涉及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虚假信息或者虚假恐怖信息并加以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寻衅滋事等犯罪。执法、司法挑战在司法办案中,录像和录音材料往往作为重要的举证支撑,也是法官对案件进行审判的一个重要依据。如果行为人出于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目的,在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上利用深度伪造技术制作虚假证明的,涉嫌伪证等犯罪。如果目前技术不能有效辨别假视频、假音频,将对执法、司法造成冲击。四. 监管END...

@青少年 警惕!出租账户或成犯罪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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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小安 2023-04-21 09:59 浙江 为隐藏真实身份,躲避法律的制裁,电信网络诈骗等黑产团伙日益呈现出“隐匿性”的特征,他们开始租         为隐藏真实身份,躲避法律的制裁,电信网络诈骗等黑产团伙日益呈现出“隐匿性”的特征,他们开始租用、购买普通群众的手机卡、支付账户(具有支付或转账功能的银行卡、网银、手机APP账号等),让普通群众成为犯罪的“替罪羊”。近年来,不法分子更是以兼职的形式诱骗青少年出租、出借、出售支付账户,利用青少年涉世未深,经济未独立,又不懂法律的特征,许以高额返利获取他们的实名制支付账户,进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遗憾的???,很多青少年直至案发才知道自己付出了多大的代价。在这里,东莞市反诈骗中心联合支付宝安全中心提醒大家,出租、出借、出售的实名制支付账户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涉案账户的开户人,则可能成为犯罪“帮凶”,极可能构成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碍信用卡管理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真实案例NO.1谨防电信诈骗NO.1毕业大学生出租账户,成犯罪帮凶        “只要把个人支付账户出租过账,就能获得高额返利,一天一结”,2020年4月底,大学毕业不久,工作还不稳定的徐某听到在社会上认识的“王哥”跟他说起有个躺着赚钱的办法时,抱着侥幸的心理答应了对方,“我只是租给他账户,跟我又没关系”。        出租账户一天,徐某拿到700元返利,这一天,他的账户过账130余万元。不久后,“王哥”要求徐某帮忙多搞几个账户,于是,徐某找到了李某等5位同学,“我们只拿返利钱,出了事跟我们也没关系”,虽然知道是洗钱,但是在高额返利的诱惑下,大家相继要求入伙。        5月4日,徐某等6人将账户租给“王哥”使用。4个小时后,他们6人共收到“返利”3800元。然而,还没来得及高兴,徐某几人就被警方抓了。经查,徐某等人的账户将受骗人郑某的18万元接收转移,造成被骗资金无法追回。        被抓获的徐某等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皆因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青少年 警惕!出租账户或成犯罪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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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隐藏真实身份,躲避法律的制裁,电信网络诈骗等黑产团伙日益呈现出“隐匿性”的特征,他们开始租

涉ChatGPT的四类刑事风险:不止于你想象,不知道后果大到想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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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4度刚刚好 2023-03-09 10:43 浙江 这个标题是ChatGPT自己写的,夸张到都没敢用完整的。 大家好,这个标题是ChatGPT自己写的,夸张到都没敢用完整的。在人工智能领域中,ChatGPT技术被认为是目前最为先进的自然语言处理技术之一,其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应用前景备受关注。然而,随着ChatGPT技术的普及和应用,相应的风险也要引起关注。1.ChatGPT账号代注册黑灰产●ChatGPT服务尚未对境内用户开放注册和使用,为使用ChatGPT非法提供和使用VPN跨境服务,可能会涉及违法犯罪。●此外,ChatGPT账号注册需使用境外手机号接收验证码,在此环节需要注意遵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使用批量接码设备、软件。●值得关注的是,ChatGPT账号的交互内容会被记录并可查阅,购买、租用共享ChatGPT账号可能导致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泄露,需要谨慎处理。2.利用ChatGPT实施违法犯罪●使用ChatGPT技术实施违法犯罪的风险需要引起重视。●例如,生成犯罪脚本、虚假信息的网络钓鱼和欺诈活动,以及生成恶意代码等行为可能会对用户设备和数据造成损害,侵???他人的版权和著作权。●因此,在使用ChatGPT技术时应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不得进行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公众也要注意识别相关信息,如近期流传的“3月1日起,杭州市政府将取消机动车尾号限行政策”。这段文字出自ChatGPT,而不是权威发布,警方已介入调查。3.类ChatGPT技术开发主体●由于上述技术可能用于实施违法犯罪,类ChatGPT技术的开发也存在风险。技术开发主体需要遵守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并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此外,相关开发主体要持续关注监管政策,挑战监管部门权威、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等行为,也可能涉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犯罪。4.利用ChatGPT概念实施犯罪●除此之外,提示关注利用ChatGPT概念实施的犯罪行为。ChatGPT作为一种人工智能技术,因其潜力和应用前景备受关注,不法分子可能会打着投资ChatGPT产业的旗号吸收资金,炒作ChatGPT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犯罪分子利用ChatGPT技术研发虚假的投资项目,诱骗广大投资者,从而获取非法利益。这种犯罪行为不仅涉及到投资者的利益,更损害了整个人工智能产业的形象和发展。●面对ChatGPT技术和应用中存在的风险和挑战,公众应当增强风险意识,提高对ChatGPT技术和应用的认知。在使用ChatGPT服务时,应当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不要泄露个人隐私;同时,也应当警惕不法分子利用ChatGPT概念实施的犯罪行为,不轻易相信虚假的投资项目和诱人的承诺。(以上观点得到谢澍、翁音韵指导)END 阅读原文 跳转微信打开

涉ChatGPT的四类刑事风险:不止于你想象,不知道后果大到想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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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标题是ChatGPT自己写的,夸张到都没敢用完整的。

寿志坚、翁音韵|网络黑公关怎么“刑”?——黑公关行为最新样态及刑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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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黑公关”由于利益驱动、市场需求、网络言论的开放性和可匿名性等动因迅速壮大,并已形成与稿件写手、流量营销、网络水军等相互勾连、互为策应的完整产业链条。而现有刑法体系及司法实践对网络“黑公关”行为仍存在认识评价分歧,案件侦办难度大。

寿志坚、翁音韵|网络黑公关怎么“刑”?——黑公关行为最新样态及刑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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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志坚、翁音韵 2023-03-07 13:33 上海 网络“黑公关”由于利益驱动、市场需求、网络言论的开放性和可匿名性等动因迅速壮大,并已形成与稿件写手、流量营销、网络水军等相互勾连、互为策应的完整产业链条。而现有刑法体系及司法实践对网络“黑公关”行为仍存在认识评价分歧,案件侦办难度大。 作者:寿志坚、翁音韵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本文有删节,全文刊发于《人民检察》2022年第16期,获评《人民检察》年度优秀文章随着网络技术不断发展,以网络“黑公关”为代表的黑灰产 业化态势日渐显现,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侵害企业及网民的合法权益。网络“黑公关”由于利益驱动、市场需求、网络言论的开放性和可匿名性等动因迅速壮大,并已形成与稿件写手、流量营销、网络水军等相互勾连、互为策应的完整产业链条。而现有刑法体系及司法实践对网络“黑公关”行为仍存在认识评价分歧,案件侦办难度大。对此,应进一步完善对网络“黑公关”行为的刑法罪名适用,谨慎把握数罪及罪数问题,对网络犯罪的特殊性综合考量。一、网络“黑公关”行为的最新样态和形成动因网络“黑公关”是一种网络公关异化现象。有学者认为,网络“黑公关”是指借助于数字技术和通信技术,以互联网为传播媒介,通过虚假宣传,恶意炒作,捏造、散布虚拟事实等方式来控制网络舆论、 抢占流量,从而达到不正当目的的一系列非法网络公关行为。究其本质,网络“黑公关”是借助网络媒介为客户(个人或企业组织)有偿提供不正当网络公关服务的行为。(一)网络“黑公关”行为的最新样态● 在网络发展较早时期,网络“黑公关”团队主要通过勾结网站平台及其工作人员,为企业或个人提供非法删帖等“防御”服务。随着逐渐发展“蜕变”,网络“黑公关”团队与稿件写手、流量营销者、网络水军等相互勾连、互为策应,形成了完整产业链条。● 如出资人向网络“黑公关”团队购买发帖服务,首先,团队会雇用稿件写手撰写“种子稿件”,采取标题博人眼球、借助热点话题方式进行引流。为规避定位溯源,“种子稿件”往往会在境外平台首发,待转载到境内网站平台上后,再删除原“种子稿件”。其次, 网络“黑公关”团队会进行流量营销,在各网络平台持续曝光稿件、引发热议,实现“带节奏”目的。流量营销的方法主要有两种:...

刷游艇!刷火箭!可能在帮电诈“洗钱”:一条直播打赏代币洗钱黑灰产业链

about 2 years ago

网络秀场直播、电商直播节目大量涌现,用户可以通过购买直播平台的代币来“打赏”主播,主播与直播平台分成各自获取收益。近期,我们发现网络直播打赏代币“洗钱”黑灰产业正在成熟。黑灰产团伙利用部分直播平台打赏代币,为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团伙转移资金。